《xx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评价条件》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的告知浙人社发„xx‟9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我们对《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反应,以便不停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年7月9日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合用于从事经济征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对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根据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申报人应遵纪遵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现聘任在经济师岗位上,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一)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二)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一般班毕业,获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先获得经济师资格,后获得规定学历者,获得规定学历前后的经济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经济师资格含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有关执业(职业)资格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经济工作的,须转评高级经济师资格;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