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某水泥厂因未组织员工健康检查受罚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7年10月22日,卫生执法监督所执法人员对XX水泥厂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于2005年3月建成投入生产以来,从未组织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并立案调查
为进一步收集证据,卫生执法人员与绵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委托对该厂生产场所的粉尘、噪声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了采样监测,确定在生产过程中有职业危害因素存在,同时对企业法人代表、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工人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摄取影像资料等,收集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通知企业法人到监督所协助调查,该法人代表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配合,卫生执法人员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在三日内到单位协助调查,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同时对该单位负责人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经过耐心的宣传,使企业法人认识到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及时组织全厂职工到绵竹市疾控中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完善了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提交了企业粉尘治理整改情况报告
监督员讨论认为,从《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我所做了大量工作,多数企业都已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并能按期组织接触有毒有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在2005年、2006年的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活动中,卫生执法人员就对该厂的职业卫生进行多次监督检查,并针对性存在的问题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但该厂仍然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无动于衷
本次从收集的证据显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厂给予行政处罚是必须的,但该厂在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后,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积极整改,立即组织了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了各项职业病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和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