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XX〕1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国办发〔20XX〕67号)精神,现就改革和加强我区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标准化法治水平,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不断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基本原则。一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逐步建立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保证公益类推荐性标准的基本供给。二是发挥职能、分工负责。既发挥好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作用。三是依法行政、统筹推进。以标准化工作重大改革与标准化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为契机,结合我区实际,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推进标准化法治建设。四是加强交流、深化合作。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标准化交流合作,探索建立与阿拉伯国家之间开展标准互认与交流合作的新模式,以中国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区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第1页共4页(三)工作目标。20XX年,建立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制定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新型标准体系,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二、工作任务(一)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改革试点。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优化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改进标准审定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评估。自治区质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现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集中开展滞后老化标准复审和修订。(二)推进标准化法治建设。开展地方现行标准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对地方现行强制性标准开展全面清理评估,对现行推荐性地方标准开展复审和修订。强化标准化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加强标准信息公开和共享。健全完善标准化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推动标准化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统计工作,完善地区标准化信息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强化标准化统计信息共享,为政府和标准化管理部门开展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四)提升标准化试点示范水平。探索以市、县(区)为单位,在农业和农村、新型城镇化、服务业等方面开展综合性标准化试点示范。统筹做好标准化规划试点示范项目布局,加强项目建设过程指导,加大绩效管理,推广应用标准化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启动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提升工程,加强循环经济、装备制造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试点示范建设,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五)加强对基层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重点围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升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水平和促进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标准化工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推动标准实施和实施监督;推进政府管理标准化,提升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指导帮助企业,特别是中第2页共4页小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大型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六)发挥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改进和完善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作用,为企业开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