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依照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监总局杨焕宁局长在全国安全生产会议上强调:“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推进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一体化综合监管执法,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服务和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危害的能力和水平。”但是,我国当前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立法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与安全生产监管还没能很好地融合。自从职业健康纳入安监部门监管以来,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进行了积极探索,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可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既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需要,也是深化职业健康和安全监管的需要,有利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协调发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关系安全生产是指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程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活动。职业健康是指人类从事各种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它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其中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由此可见,安全生产监管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职业健康监管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都是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存质量,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同属于劳动关系领域劳动保护范畴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职业健康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在定义上也具有共性,安全生产管理侧重于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经营者的财产安全,而职业健康管理则注重从业者的身体健康问题,应该说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细化后的进阶,两者密不可分,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关系。一体化监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一体化监管必要性首先一体化监管是由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性质和内在要素所决定。两者在行政审批、教育培训、监管执法等重点工作上具有很强的同质性。其次一体化监管是全面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发展,劳动者对自身的安全、健康要求在不断提升。然而目前,我国职业健康由于历史原因,存在职业健康监管不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职业健康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这个矛盾亟需解决。再次一体化监管是提高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作为安监部门的两项基本职责,推行一体化监管,有利于整合监管资源,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效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权益。一体化监管可行性我国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明确了职业健康监管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安监部门职业健康监管职能,职业健康监管成为探索的新课题。《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虽各有侧重,但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都在企业,执法主体均为安全监管部门,有利于统筹和整合资源开展监管执法,使一体化监管具备优势。二是发达工业化国家提供的经验。国外工业化国家经过百年实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健康安全立法、监管等一体化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三是可并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职业健康监管完全可以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为依托,整合内部的监督管理资源,结合工矿商贸领域的监管工作来开展,合二为一,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一体化监管要解决的问题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的一体化管理,需要重点解决以下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虽然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略有好转,但企业的职业危害对从业者的身体伤害不容忽视,特别是要警惕发生群体性职业病。然而从当前各级各部门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来说,远没有抓安全生产的力度大。如,在安全标准化考核内容中,职业健康的内容所占比例不足10%;一些政府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多是点到为止;甚至有人割裂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的关联等等,这些认识明显滞后于当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