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一、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在法官权利保障方面,社会各界有一个共同的认识
当前中国法官的压力大,地位低,收入少
《法官法》至今已实施多年,但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实践中,法官执业过程中困难重重
(一)司法权社会化的障碍受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中国传统诉讼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设置上按行政区域划分逐级设立,且各级法院的人事权现阶段主控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
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历程中,没有司法部门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机制与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法官实质性上的职业独立性便仅具有了法律概念上的意义,实在是令人担忧
根据笔者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与交流等都受到地方相关部门不同程度的制约,甚至基本上由地方党政部门全盘掌握,法院作为具体的用人部门却没有实际上的用人选择权
(二)司法权行政化的障碍受现行司法体制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司法权在法院内部也被行政化
从法官职业保障的角度分析,司法权行政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研究:一是对法官人事的行政化管理
法官是一种很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职业,是司法权的法定载体,具有主体地位
因此,对法官的人事管理必须不同于对行政人员的管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法官的业绩考核、选拔任免、交流调整等全部移置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干部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体制并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发展
二是对法官职权的行政化运作
法官依法办案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但从基层法院的实际看,多数法院在审判权的行使上采取了一种“折衷”手段,即法官依法审判与领导审核把关相结合,这表面上看是对审判权的慎重行使,但实质上却是对法官依法办案的一种行政限制,裁判文书的自下而上第1页共5页签发即是对法官职权的一种行政化剥夺,也潜在地降低了法官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