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词语含义)本办法所称零星建设工程,包括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棚户简屋的修建,是指低于二级旧里标准(不含二级旧里)的居住房屋的加层、升高、拆除重建以及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建制镇的个人在原住房用地或者经规划调整的个人住房用地范围内,建造居住房屋
本办法所称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是指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房屋设置门窗、橱窗、招牌以及其他门面装修、装饰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本办法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二)本办法中棚户简屋的修建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以及XX县区设立街道建制的地区;(三)本办法中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区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零星建设工程一般规定)零星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等要求
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以及施工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方的关系
第1页共9页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主管部门
XX县区以及其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消防、园林、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棚户简屋的修建第六条(棚户简屋地区改建)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棚户简屋地区改建的管理,制定本区、县棚户简屋地区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可以申请修建的情形以及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