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不鉴定行政诉讼中申请应否准许【案情】20xx年3月,李某进入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工作,到井下操作风镐机进行掘进作业,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20xx年4月8日,李某出现耳鸣、听力下降的症状,因休息后未见好转,他到医院就诊
李某先后到4家医院求医,其中3家医院诊断为双耳爆震性聋,1家医院诊断为双耳噪声性聋
李某拿着病历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李某耳聋与工作无关,拒绝承担责任
因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部门受理后,通知公司协同李某做职业病鉴定,并限期提供鉴定结果,但公司和李某并没有按要求去做鉴定
劳动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据李某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李某为工伤
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上级劳动部门审查后,维持了李某的工伤认定
公司仍然不服,以李某的耳聋性质不明、与从事工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公司申请对李某的耳朵构成何种伤害,以及该伤害与掘进工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争议】对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法院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行政程序中,劳动部门已经通知公司对李某的耳朵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果,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提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的规定,法院不应准许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通过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过程
劳动部门系依据李某提供的诊断证明和其他证据作出工伤认定,而公司没有参与李某的就医过程,李某的诊断证明属于单方证据
依据正当程序原则,应当允许公司享有对证据提出质疑的诉讼权利,这样才能查明案件的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