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碳排放权是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国际法律体系下产生的新型权利,该权利具有准物权属性和发展权属性,而这两方面属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在有关碳排放权的国际法律实践中,特别是在碳排放权分配方面,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两方面属性有利于维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碳排放权准物权属性发展权属性碳排放权分配基于国内环境法中的排污权交易制度(TradeablePermitsSystem),《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了碳排放权及相关交易制度
这种机制是解决全球性气候变化问题、有效配置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正当发展权益的重要制度工具
而明确碳排放权的属性和本质则是准确理解、把握上述制度和机制并对其加以修改完善的基石
本文将借鉴国内法中的物权和准物权概念,结合国际法中的发展权概念,论证碳排放权所具有的准物权属性和发展权属性,探讨这两方面属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并以碳排放权分配问题为例揭示这两方面属性对于相关国际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
一、碳排放权的产生碳排放权概念是在大气环境容量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
大气环境容量,是指大气这种自然环境要素所具有的通过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过程扩散、贮存、同化人类活动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能力(容纳功能)
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大气具有不同的容纳功能,从而表现出多重的大气环境容量
在本文中,主要研究针对温室气体的大气环境容量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亦可简称“公约”)第2条界定了公约的目标:“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