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事会职责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构,在保证公司行为的规范和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地位日益突出
而许多转制公司的监事会却形同虚设,不能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实践中常出现监事会监督不力,“不监事”、“监不了事”的现象
因此对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研究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监事会目前存在以下问题,使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就其自身监督职能看,不少股份制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还停留在表层上,没有深入到企业内在实质,所发现的问题大多是皮毛,对于一些企业“黑箱操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手段;二是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庞杂,监事会没有整合利用相关资源,监督成本大且效率低下;三是没有理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
究其存在问题的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观念上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颁布得较晚,传统体制和传统思想影响深,不少人思想僵化,因循守旧,本能地排斥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运用
另外,在实践中,监事会制度的价值功效也未能被人们深刻的认识;二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
不少国有企业从组织结构上讲虽然已改组为公司形态,但经营机制与原来的国有企业并没有多少区别
国有大股东仍然走的是“两权分离”扩大企业经营权的思路,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形成
国有股份公司监事会缺乏真正的资产代表者,监事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注;三是制度设计上的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改革的实际出发,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置及职权行使作出了规定,但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在监事会的组成和监事资格方面的规定、监事会职权行使方面的规定、监事会经费的缺乏独立性设计上、激励约束上存在缺陷
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与不足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
随着我国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的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结合实际,笔者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