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天津市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细则(2010年修订稿)一、基本要求(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二)书写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
需要复写的病历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三)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达准确,语句通顺,文字语言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使用外文
(四)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去错误处,杜绝采用刮、粘、贴、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
书写病历者本人可用蓝笔2/26划双线,之后接写正确内容;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上级医师阅改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无论因何故修改病历,每页病历纸最多两处,超出者需重新抄写
上级医师阅改病历需在48小时内完成,并签字
原则错误,均需立即重抄
(五)病历书写者应是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实习、进修、试用期的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均要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字确认
(六)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七)下列情况应当由医务人员向患者本人或其家属交待其必要性和相关的危险性,由病人本人或/和家属签字认可
如患者本人有能力签字时,最好由本人签名确认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3/26一是按照有关规定须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等;二是手术、实验性临床治疗等;三是患者或其家属拒绝检查、拒绝治疗、拒绝抢救、自动出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