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药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与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检验机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独立、客观、准确、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药品检验,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包括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及药品包装材料等开展的检验检测等活动,主要适用于监管目的
第三条药品检验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和促进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相关内容建立相应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成立,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药品检验活动,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相应法律法规、本规范及相应领域技术规范的要求,方可按照程序指定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活动
从事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的机构应当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第五条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的诚信和——2——公正
第六条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
药品检验机构优先完成政府相关部门查办药品安全案件的相关检验工作
第三章人员第七条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规范人员管理,包括人员选择、培训、监督、授权和能力监控等活动,以确保人员的专业领域、数量和能力与检验工作相匹配
药品检验机构直接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满足12人以上,其中具有药学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比例应当高于25%
第八条药品检验机构应当规定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人员工作岗位,规定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技术负责人应当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药品检验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
质量负责人应当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本科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