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工作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下列单位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XX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XX省环境保护局颁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许可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具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专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以下申请材料须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本,材料中所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三、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