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医疗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构建农民医疗互助共济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二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享有医疗补助权利
第三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区办区管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公平公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的统筹补偿模式
第四条实行专款专用,按章审核,方便农民群众就医与申报补偿,基金账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参加合作医疗以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个人、单位
第六条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区对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成立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委),由区长任主任,相关区领导任副主任,区委办、区政府办、编办、宣传、财政、卫生、人事、民政、监察、审计、发改、劳动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本区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街道、乡成立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纪检、财税、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本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办理农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有关手续;筹集乡村集体组织的合作医疗扶助资金;监督辖区内合作医疗正常、健康运行,协调处理本街道、乡合作医疗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成立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由区卫生局负责管理
各相关街道、乡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配备2名以上办事人员,办公地点可设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内
区合管中心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全额预算
合作医疗各级经办机构的各项开支均不得列入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条区合管委的职责:(一)负责全区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二)制定和完善合作医疗的有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