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二、服务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1
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医疗保健卡
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
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
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1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