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行政院96年1月30日院臺字第0960002218號函核定壹、緣起貳、政府各項住宅補貼計畫之辦理情形參、住宅業務、承辦人員及基金之整合分析肆、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暨租金補貼措施壹、緣起一、「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係依據行政院94年5月24日院臺建字第0940021921號函示,略以:「……『整體住宅政策(草案)』內容,原則同意。並請於2個月內提出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報院核定。」辦理。二、「整體住宅政策」,基於現行政府辦理之各項政策性房屋貸款措施,係按職業別、身分別給予不同額度與利率,其公平性及合理性,以當前之社經狀況,顯已受到質疑。加以同質之政策性房屋貸款措施,卻分散在數個部會各自辦理,就住宅資源及人力之有效利用而言,實非有效率之作法。當前國家財政拮据,實有將各類政策性房屋貸款資源予以整合,由住宅專責機構統一辦理之必要。三、內政部依上開結論,經研擬「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草案),於94年6月28日以台內營字第0940084396號函陳報行政院。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94年7月21日召開會議審查,並於94年8月3日以都字第0940003025號函示,略以:「一、有關各部會以職業身分別辦理之住宅補貼計畫,自95年度起不再新增,94年度以前已核定之各項住宅補貼措施,仍繼續執行至結束,未來住宅補貼業務統一由內政部辦理。二、請內政部於本方案中詳細檢討現行政府各項住宅補貼計畫之辦理情形、結束期程、財務狀況等資料,並敘明未來各主管機關辦理住宅業務與人員移撥、現在各基金整併,及新舊制度過渡期間之配套等作法,俾利後續整合業務之推動。」四、內政部依上開研商結論,整合各部會所送住宅補貼計畫資料,於95年1月2日,再次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修正完成本方案(草案)陳報行政院。復經行政院經建會於95年3月16日開會審查,決議請內政部參考與會代表意見,修正後提報行政院財經小組,再提報經建會委員會議討論。五、內政部於95年4月19日將本方案(草案)函送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該會並於95年4月26日提報行政院財經小組討論。結論如下:「1.本案有關住宅方面三大基金的整合與所規劃研提之社會救助政策,政策性目標及結構性問題均尚待釐清,有必要重新進行整體性規劃。2.內政部礙於業務限制,恐難進行全面性的規劃,本案後續請林政務委員邀集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小組,先設定政策目標,再循序處理基金業務整合、中央及地方財政劃分等問題,並納入短期租金補助等事宜,請儘速研擬一套完整的方案。對於如下幾方面,並請注意研究辦理:(1)社會救助政策應為整合性,建議參考美國訂定貧窮線作法,對於所得在貧窮線以下的民眾,一併考量其食、衣、住、行所需,作跨部會的資源整合,並規劃整體性補助及審查機制,以確實發揮政策效益,並減少執行的行政成本。(2)經費方面,96年如因緊急因素由中央全數編列,97年再由中央及地方共同分攤,可能造成地方不認帳的情形,宜先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分攤機制後再編列財源實施。至於地方政府負擔方面,應考量各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及城鄉差距等因素,避免造成獨厚直轄市及財政較佳的縣市,而有損整體政策效果。(3)對於救助對象的篩選宜細緻化,條件設定應詳細規劃,對於補助的方式應按地區別依其需要規劃,以發揮具體政策效益。(4)目前政策只對購屋者給予利息補貼,對於貧窮者因無力購屋反而得不到任何補助,請研究租金補貼的可行性以及相關財源的規劃。」貳、政府各項住宅補貼計畫之辦理情形目前政府各項住宅補貼業務,由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勞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等分別規劃、執行;其中亦有部分業務由中央立法,交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執行辦理。一、政府各項住宅補貼計畫之辦理方式(一)政府直接興建出售住宅:由政府直接興建,按成本價格出售並提供優惠利率之貸款,供符合資格者申購。包括政府直接興建國宅(已自88年1月1日起停止新增計畫戶數)、公教住宅及軍眷住宅等。(二)政府直接興建出租住宅:由政府直接興建,並以優惠價格供符合資格者承租。包括政府直接興建出租國宅、平價住宅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