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合作伙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与签订的保密协议编号:年月日1(1)数据,设备信息、甲方网络系统账号;(2)经营、管理策略、决策和诀窍,业务发展情况,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文件;(3)广告、销售策略、销售渠道信息、营销方案;(4)财务信息;(5)人力资源信息;(6)客户投诉与其他涉诉事宜;(7)签订协议的内容、提供或得到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内容;(8)公司内部所有IT支撑系统、数据库中所包含的所有电子信息,包括不限于电子公文、公告、电子数据、内部资料、信息及与本条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有关的电子邮件;(9)其他:。1、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个人用户信息:个人非通信内容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职业、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单位或居住地址、家庭成员信息等)、位置信息、服务密码、账单和清单,等等;个人通信内容信息:用户通过语音网络、短信、彩信、飞信、电子邮箱、数据线路及甲方提供的其他个人通信手段所传递的信息内容。(2)集团用户信息:集团用户非通信内容信息:单位(集团)负责人和联系人基本信息、单位(集团)成员个人基本信息、业务合同、账单和清单,等等;集团用户通信内容信息:用户通过语音网络、短信、彩信、飞信、电子邮箱、数据线路及甲方提供的各类信息化应用手段传递的信息内容。(3)用户数据库及其所记载的其他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认证记录、1业务订制及使用记录、用户账户信息(含手机账户、银行账户等)、用户终端信息、各类数据备份,等等。第二条乙方明白,用户信息属于甲方的绝密信息。乙方明白,由于甲方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竞争对手非常注意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尤其是用户信息是甲方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甲方对其商业秘密拥有财产权。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向乙方授予任何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第三条为保护上述商业秘密,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1、乙方只能为履行双方因合作而签订的合同(“合作合同”)之目的或在行使合作合同赋予的权利时使用上述商业秘密,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商业秘密。乙方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2、除合作合同明确授权的用途外,乙方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的任何部分加以复制或复印;3、在不再需要的时候或当合作合同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时,乙方将上述商业秘密或其复制品归还或销毁;4、乙方只能将上述商业秘密批露给为执行本合同之目的而需要了解的雇员,并与他们签订了保密协议。乙方承诺向雇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前已经从该雇员获得了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乙方的雇员违背保密承诺,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保密信息或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该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都被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5、乙方应对上述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严格保密;6、除非甲方做出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或利用上述商业秘密为第三方服务。乙方根据甲方授权向第三方披露商业秘密时,必须确保该第三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承担与乙方上述相同的保密义务。7、乙方已知悉并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2《账号口令管理办法》、《用户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甲方相关信息安全制度。第四条乙方承担永久性的保密义务。乙方的上述保密义务在双方合作期间以及合作结束后均为有效,除非:1、非乙方过错,上述商业秘密进入公共领域而被公众所知的;2、甲方以书面形式表明其提供的信息非属商业秘密的。3、乙方从其他渠道或公共领域已经知悉同样的商业秘密,但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报告名称和来源,在15日内做出详细书面汇报,否则视为从甲方知悉该商业秘密,并承担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第五条甲方保留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收回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使用权的权利。第六条由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是甲方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并且可能涉及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乙方泄漏、非法使用甲方的用户信息的,将使甲方受到不可弥补的严重损害,乙方应向甲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