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别名称公布机关及施行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颁布,自1987年2月15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修订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9月5日起施行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6年8月23日起施行部门规章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颁布,自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颁布,自1999年10月27日起施行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1.《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2年9月26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行政执法主体: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4.《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5.《全国经济普查条例》6.《全国农业普查条例》7.《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8.《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第3页共10页第2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0页序号处罚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统计法实施细则》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本省在省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兴办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上述组织和公民有权抵制统计违法行为并进行检举或控告。第4页共10页第3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