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代会实施细则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XX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职权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学校教代会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1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审议通过的政策、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代表第六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第1页共22页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中的一线教师(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由年级组(或教研组)等选区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