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退出管理规定加强药品采购和临床应用规范化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退出的概念药品退出是指因各种原因停止药品临床使用,不再采购应用的过程
包括(1)因药品不良反应过大,存在使用的安全隐患;(2)医院发生药害事件;(3)上级通报、查处的假劣药品;(4)政策性药品淘汰,如新一轮药品招标未中标的药品等
(5)药品更新换代趋向被替换的药品;(6)其他应该淘汰的药品
二.退出药品品种的确定1.本院临床使用经常出现不良反应,并且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的品种
2.由于药品质量问题引发医院出现药害事件的问题药品
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监部门通报停用的药品
4.根据临床的需要应该更新换代药品
5.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未中标的药品
三.退出的程序1.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监部门通报停用的药品,药剂科应立即停药,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院医务科或市药监局
2.对由于药品质量问题引发医院出现药害事件的问题药品,根据临床的报告,药剂科应及时停药,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3.药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临床使用的药品进行跟踪监测,根据临床反应提出淘汰品种,交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4.对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未中标的药品,应根据上级的要求,除医院必须使用的药品除外(按照要求上级备案),应退出
5.临床科主任(委员)在药事委员会会议上提出淘汰的品种,说明理由,通过后退出
6.所有退出的药品均应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决定后退出医院
四.责任与要求1.全体药事委员会委员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药品质量的大局出发,对我院的药品进行评价
2.认真落实责任,在药物临床使用过程中遇到药品质量问题时,要及时通报药学管理部门
3.认真遴选本专业的药物,及时淘汰疗效差、不良反应大、质量不稳定的药品
4.认真落实上级有关药品使用质量相关的通报,及时停用问题药品,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