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四个坚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最近,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4个法规性文件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配合下发的3个《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为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就此,笔者从理论顶层和实践操作层面思考,认为事前报告是基础,事后评议是重点,离任检查是根本,失责追究是关键。事前报告是基础。中组部出台的《有关事项报告办法》,重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以严把领导干部队伍“入口关”。近年来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和查处违规用人问题时发现,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办法,不少地方对应报告的事项不报告,导致提拔干部把关不严、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人用人质量。为此,《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两类报告事项: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如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如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等。这个《办法》通过明确报告事项,完善审核程序,进一步将关口前移,把好选人用人关。报告办法还明确了各种特殊人事任用的必要程序,其中包括,越级提拔干部,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上一级组织部门加强了对下级党委(党组)选人用人的事前把关,防止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第1页共9页现打“擦边球”、搞“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了“紧箍咒”,能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行为,对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及遏制卖官受贿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坚持“三严格”又要突出“三性”,一是严格要求,突出制度执行的严肃性。下级党组织在每次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会议的前两天,将拟调整干部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职数配备情况,《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纪律的执行情况等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时明确,每次报告事前报告时,须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审签,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存在迟报、谎报、瞒报等情况的,将取消相应批次、相应人员的任职决定,并视情节追究责任。每年年末,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报告的贯彻执行情况反馈给干部实绩考核办,作为工作实绩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二是严格审查,突出制度审核的规范性。在对下级党组织事前报告审查过程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一方面是重点审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执行情况,看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推荐人员范围是否符合要求,确定的考察人选得票数是否在前列,是否征求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另一方面是重点审查干部职级、职数配备情况。受理任前报告时,要求基层党委对任用干部中涉及的职级、职数情况作出说明。审查时,对照市编办核定的机构规格和职数,对涉及的所有拟提职及交流干部逐一进行审核,核对有没有变相和擅自增加职数、超职数、自设职务名称配备干部,突破机构规格高配干部等问题,再一个方面是重点审核拟任干部资格条件情况,看是否存在工人身份任职、非公务员身份人员直接提任到行政机关任职等现象。四是重点审核提拔领导干部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情况,看是否执行了任职回避制度、是否履行了规定程序、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授意指使现象,看是否确为工作需要、拟提任人选是否为群众认可、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等。通过严格的事前审查把关,对违反有关规定拟提任的干部要坚决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