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和加工。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和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补偿的原则。第五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义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公安、工商、国有资产、煤炭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重点地区派驻人员,加强对开发区域生态环境、地质状况的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在编制有关区域主体功能区划时,应当合理划分煤炭、石油、天然气鼓励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区域。第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第十一条环境监察机构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管辖范围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并指导煤炭、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本行业污染源监测工作。第十三条编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审批规划机关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划定禁采区、限采区,预防生态破坏和地质灾害。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开发单位方可申办有关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单位不得动工建设。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其生产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在开发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开发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