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营性用地)沪长规划资源(2019)出让合同第3号(1.0版)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讯地址:长宁路599号6楼邮政编码:200050电话:22050618传真:22050618受让人:联系人:出资比例: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类),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201905485068464868,宗地总面积大写壹万贰仟肆佰肆拾柒點贰平方米(小写12447.20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壹万贰仟肆佰肆拾柒點贰平方米(小写12447.20平方米)。【长宁区程家桥街道249街坊5/1丘IV-R-07地块出让面积为12447.2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新泾镇249街坊5/1丘:四至范围东至虹桥路2545弄,西至虹桥路,南至虹桥路,北至友乐路。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4。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办公楼。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净地。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办公楼:50年,按交付土地之日3(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柒亿零伍佰伍拾贰万元(小写705520000.00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壹佰壹拾万零肆仟元(小写141104000.00元),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2019-06-03之前,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2019-07-09之前;(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第一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之前。第二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一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至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出让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