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篇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_2015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2015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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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P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P2权威解答记者征询P3解疑施行过程中的常见征询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按照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一样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按照消费、工作的详细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消费、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能够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