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张心文(HSINWENCHANG)与程赟、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武知初字第172号原告张心文(HSINWENCHANG),男,1960年5月4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BC177357,现为上海明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515号2楼。委托代理人李雍,上海致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320325197102038318。被告程赟,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7号2楼6号,身份证号420105197911010849,个体经营武汉市武昌区新祥壁柜门经营部业主,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东门宜家广场6F2-B20号。委托代理人冯利珍,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法定代表人芦汉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利珍,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心文(HSINWENCHANG)诉被告程赟、被告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家物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燕平主审,代理审判员熊艳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心文的委托代理人李雍,被告程赟及被告宜家物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利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心文诉称:原告张心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简称“德仕”商标)于2001年5月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门框、金属窗框等。“德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1年5月6日。“德仕”商标经原告长期持续的商业使用和大量的广告宣传已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原告经调查获知,被告程赟在其销售的商品和广告宣传、交易文书等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德仕”商标,销售“德仕”商品。在原告2008年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被告程赟仍置若罔闻,继续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德仕”商标。被告程赟的行为属于主观恶意侵犯原告注册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商标专用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宜家物业公司系从事建材商品市场销售的组织管理者,对被告程赟在经营场所牌匾上标注“加拿大德仕”字样,未尽审查义务,疏于管理,任由被告程赟的侵权活动在其提供的场地内继续发生并给予保护,客观上为被告程赟实施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在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知初字第274号《传票》时,仍推托其不构成侵权,也未阻止被告程赟停止侵权。因此,被告宜家物业公司对被告程赟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和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故意辅助被告程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共同侵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各种方式的商标侵权行为;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消除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和合理开支;4、两被告在《武汉晚报》和《楚天金报》(正版)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程赟庭审口头答辩称:1、原告张心文诉称我自2003年5月始在生产、销售的商品和广告宣传、广告牌匾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德仕”商标,与事实不符。我于2003年起系以新祥壁柜门经营部的字号从事壁柜门的经营,并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且在经营场所悬挂了“新祥专卖”的招牌。我曾经悬挂的“加拿大德仕壁柜门”字样的招牌是在经营了几年后覆盖在原招牌上的,但在原告张心文2008年9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一次诉讼后,我于2008年11月底已将其撕毁并将原“新祥专卖”的招牌重新展示。原告张心文仅凭该招牌即认定我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显然是证据不足。2、原告张心文也从未在我的经营场所发现过所谓的侵权商品,我也从未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