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与综合档案馆自我调适调研对策
调适,“亦称‘社会调适’
由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所创用
指人类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的一种调整和适应社会环境的能动作用
”⑴本文所探讨的调适,是指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⑵的形势下,各级综合档案馆通过主动调整来积极回应社会需要的现实课题
本文就此提出一些初步意见,以供探讨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综合档案馆自我调适的原因一般认为,“引起调适的原因有
(1)冲突;(2)社会变迁;(3)文化交流
”⑶那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综合档案馆自我调适的原因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其原因首先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在维护公民知情权等方面提出了某些新的要求
如,以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的形式公布的上述《条例》明确规定: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2、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九条)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十八条)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三条)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第二十~二十八条)
6、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九~三十五条)
其次是,我国各级综合档案馆与政府信息公开形势某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开始凸显
以可以对应上述条款的有关内容为例,一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⑷第十九条关于“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第1页共10页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的规定,包括行政机关移交的涉及政府信息的档案在内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