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资料选编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灌区骨干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办法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水利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山区“水利富民”工程的全面实施,加快灌区骨干的建设,加强项目的管理,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机制,确保骨干工程发挥良好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工程规划》(1998—2000年)要求的万亩以上灌区骨干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及管理。第三条为了充分体现政府投资的导向和引导作用,灌区工程主要靠区县及农民自筹投资建设,市计委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投资主要用于灌区骨干工程的建设。第四条山区水利富民灌区骨干工程项目的建设,参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由市水利局统一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各山区县政府负责区县配套资金及项目的实施。第二章项目选择的原则及建设范围第五条项目选择的原则是:1.以《北京市“九五”期间郊区水利发展计划》及《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工程规划》(1998~2000年)为依据。2.水源落实、稳定,设计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灌区新建、扩建、配套及改造。3.新增灌溉面积较大,效益显著,工程完工后实现灌区控制面积内年均每亩增收100元以上,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7以上。第六条项目建设的范围是:1.水源工程除险加固处理;2.灌区干渠骨干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物的新建、续建及更新改造;3.主要管理设施及计量设施设备建设。第三章前期工作·119·部分省(市)资料选编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由市水利甲级设计部门编制,也可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区县水利设计部门编制,但须委托水利甲级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的审查,并由审查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第八条项目初步设计中须明确工程建后管护主体、职责,管护机制,包括按成本收取水费,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等内容。第九条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具体是:区县计委、水利局于7月底前将下一年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及项目初步设计报市计委、市水利局,由区县水利设计部门自行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须同时附上审查单位的书面审查意见。市水利局组织审查区县上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计委,经市计委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市下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根据此计划,市水利局于下年1月份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款。第四章项目的实施、验收第十条项目实施要实行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实行政府监督,并进行施工监理。同时加强统计,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第十一条灌区骨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区县水利局、计委组织初验,并由区县水利局、计委写出初验报告,上报市计委、市水利局,由市计委、市水利局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2)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效益指标是否达到初步设计中确定的标准(包括新增、改善灌溉面积数量,新增生产能力指标,农业产值增加指标);(4)预定管理体制及管理机制是否完成。市计委、市水利局组织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1、项目建设竣工总结报告2、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3、工图4、工财务决算报表5、指标完成表6、水费改革及经营机制成果总结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灌区骨干工程建设资金由市级补助投资及区县配套投资组成。市级补助投资用于第二章第三条范围内的工程材料费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视灌区建设规模、·120·部分省(市)资料选编效益情况而定,不搞一刀切。支渠(含)以下工程(包括田间工程)投资由区县、乡镇、农民筹措解决。土方工程要发动受益区农民投入劳动积累工完成。要确保灌区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用足用好农民积累工。第十三条市级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予以拨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四条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将酌情扣除本年度市补助投资或调减下年投资计划。对建后管理主体不明确,机制不健全的(未实行计划用水,未以量计征按成本收取水费等),本区县灌区骨干工程不再立项。第十五条市里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对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管理主体明确,机制健全、效益显著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