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1
1构成(内容)(熟悉)重要简介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
《Xxx法》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一般使用《XXX实行条例、实行措施》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XXX措施,规定》4)行政规范性文献: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
如《xxx的告知》
2效力层级: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1)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献
(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4)特殊状况处理原则A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尤其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尤其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构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合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合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合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3《招标投标法》合用范围:必须掌握
◆地区范围: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合用本法,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
◆主体范围:两类,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法人、经济组织、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的外国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例外: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