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一、民诉法修订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尽管从宽泛的意义上说,司法解释包括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在裁判文书中对法律条文具体含义的阐述,但从规范意义上说,我国的司法解释特指享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在我国,虽然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是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但由于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范围相当窄,仅仅是在抗诉监督问题上同民事诉讼发生联系,最高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是非常之少的
几乎所有的司法解释都是由民诉法一进入审判实务,解释的必要性也就随之产生
司法解释是法律条文与诉讼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行动中的民诉法,是充满生命力的活的民诉法
民诉法是随着司法解释一起生长的,在审判实践这一肥沃土壤中,民诉法不断长出新枝嫩叶
从我国民诉法发展的历程看,无论是新中国第一部民诉法的制定,还是1991年对该法的修订,都从审判实践中汲取了大量的养分,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制定、修改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此,即将进行的对民诉法的再次修订,无疑也应当高度重视现行民诉法颁布以来最高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将审判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民诉法的修订也为立法机关审视、检讨司法解释提供了极好的契机
司法解释有不少是应对审判实务中的紧迫需要而作出的,解释者无法像立法者那样有充裕的时间从容不迫地作长时间的考量;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的,但关涉的主体往往并不只是法院,在涉及其他主体的解释中,解释者有时也难免更多地从自身利益或自己工作便利出发;现行民诉法颁布实施以来的10多年,正是中国社会一步步地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从人治走向法治的10多年
在这一社会急剧变革的转型期,我国法院为建构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需要的新型民事审判方式,一直持续不断地在进行民事审判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