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集中议价目录》集中议价细则一、集中议价原则1、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综合评价。3、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二、集中议价流程1、集中议价报价。合格的《集中议价目录》品种投标人进行网上议价报价。所有投标人必须集中议价报价集中议价成交候选品种目录报价不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报价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定性表决,成交(票数超过半数)报价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报价不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价格谈判(再次网上报价形式)定性表决,淘汰(票数不足半数)参加首次网上报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2、报价数据分流。报价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直接进入成交候选品种目录;报价不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进入价格谈判程序。3、网上价格谈判。投标人通过互联网采取网上再次报价形式进行价格谈判。价格谈判报价不能高于集中议价首次网上报价。未参加价格谈判报价的,以集中议价网上报价为最终价格谈判报价。价格谈判结束后,以服务器记录的投标人网上价格谈判截止时间的报价为投标人的最终报价,监督小组对最终报价刻录光盘,封存备查。4、谈判数据分流。价格谈判后,报价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直接进入成交候选品种目录;报价不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进入专家定性投票程序。5、专家定性投票。对于价格谈判后报价仍不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进行专家定性投票,票数超过半数的品种进入成交候选品种目录;票数未超过半数的品种淘汰。6、专家签字确认。集中议价专家委员会在确认成交候选品种后,所有集中议价专家均应在书面集中议价报告上签名。三、集中议价专家委员会的组成1、集中议价专家委员会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每组应由9-25人组成(具体人数应为奇数),包括管理、质量监督、药学、临床等专家,其中药学专家不少于评审专家人数的2/3。2、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按照采购药品的特点和工作要求,采用分层随机的方式抽取集中议价专家。四、集中议价规则(一)投标品种的分类1、纳入《集中议价目录》的药品分为两个评审层次:1)专利保护期内的化合物专利药品和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的药品;2)其它通过GMP认证的企业生产的药品。2、集中议价以剂型为单位议价。同一评审层次,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以下所指药品名称和剂型,均是指系统报价药品名称和产品剂型)下,所有品牌产品进行议价。3、本细则所称的专利药品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或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认证的,取得化合物专利保护且在保护期内的药品。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的药品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认可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委托加工生产的药品,按GMP产品评审层次参与集中议价。4、同一生产企业中,同药品名称下同剂型出现属于不同评审层次的药品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评审层次。(二)价格评比价格评比按照网上实际报价与其最高零售限价之间的比率(以下简称“比率”)进行评比。政府定价药品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文件确定最高零售限价;市场调节价药品以企业提供的零售价证明文件确定最高零售限价,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下不同企业的产品,核算成最小剂量单位后,取其中最高价,折合成该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仅供集中议价时互相评比产品价格使用)。同品牌同剂型下不同规格包装的药品比率不同的,取其中最高“比率”作为该品牌“剂型比率”参与评比。“剂型比率”相同时,系统根据服务器记录的投标人最终报价时间,先报者视为最低。(三)制定集中议价品种投标报价上限原则管理小组和专家小组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参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北京市和其他地区的中标价格,制定集中议价采购品种的投标报价上限。(四)制定集中议价品种的成交参考价原则成交参考价是管理小组和专家小组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根据集中议价规则对集中议价品种在投标报价上限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市场情况设定一定降幅而制定的价格。依据数值变化,细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