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烟草制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烟草制品企业(包括:烟叶复烤;卷烟制造;其他烟草制品制造)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
1资质证照1
1缺少资质证照1
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1
2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应通过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1
3未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十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4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5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1营业执照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二条:公1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证照未合法有效实际不符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