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解决突发性事故(事件),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进行有效控制,预防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影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等级、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职责、流程和内容等。本制度所指的事故、事件包含但不限于: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其它事故,各单位发生的所有事故、事件的管理,均应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事故在进行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事情或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未遂事故由设备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由于人或其他保护装置等原因,未造成职工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件。第四条根据制度所规定的管理原则,以“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各单位领导根据需要组织并参与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落实情况。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第八条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将事故(事件)信息第一时间报有关领导,参与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第九条各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对环保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第十条人力资源、生产技术、机电动力、工程管理、工会等部门参与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事故报告及防范措施的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第三章事故、事件等级划分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第十二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本制度中只针对一般事故作出以下规定,一般以上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国家法规。第十三条一般事故(分为A、B、C三类)A类: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类: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类:是指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工伤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其中轻微伤范围《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l46-1996);轻伤范围具体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司发〔1990〕6号);重伤范围具体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70号);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设备事故是指生产的机电设备,在运转过程中造成整机、零部件损坏使其生产系统中断4小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事件,称为机电设备事故。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指的生产事故,是指因人员失误或工艺控制不当而导致的局部系统停产,影响生产的事故,影响生产60-90分钟的为一般事故,90分钟以上、2天以内的为较大事故,导致全厂停产2天以上、局部系统停产一周以上的为重大事故,因设备损坏导致的生产事故,按设备事故予以处置。第十七条其他非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等级划分,按经济损失核定,损失在500元-1万元的为一般事故,1万元-3万元的为较大事故;3万元-50万元的为重大事故,5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对未遂事故进行管理。应基于未遂事故的原因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进而控制实际事故的发生。第二节环境事件等级划分第十九条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本制度只对一般环境事件作出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