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管理规定(暂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前言为了实现北京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联网运行,规范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轨道交通各线路的AFC系统应联网运行,实现乘客在路网内无障碍一票换乘(以下简称一票通),满足一卡通在路网内各线路的统一应用,实现不同运营商经营线路间的互联互通
第二条轨道交通AFC系统联网运行应统一运营管理模式、票制、票务规定、收费管理模式、清分对帐规则、乘客服务界面、技术规定和业务流程
第三条轨道交通AFC系统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网络、数据传输和车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四条轨道交通路网应设置自动售检票系统清算管理中心,作为实现轨道交通AFC系统联网运行的运营、票务、清算管理中心
第五条轨道交通不同投资主体、不同运营商经营线路的AFC系统参与联网运行时应采取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运营模式和清算原则
第六条轨道交通AFC系统票制采用基本票制和辅助票制
基本票制采用计程票制,辅助票制为计时票制
第七条路网内发行和使用的车票为轨道交通专用票和市政交通一卡通发行的储值票,车票媒介采用非接触IC卡
第八条轨道交通AFC系统应采用封闭式收费管理系统
第九条系统基本扣款方式为进入付费区检票设备检票不扣款,出付费区检票设备检票结算
当运营模式需要时,系统能够支持进入付费区检票设备检票扣款
第十条AFC系统设计能力应满足超高峰客流量的需要,设备配置数量按近期超高峰客流量计算,按远期超高峰客流量预留位置与安装条件
第二章系统结构及各层职责功能第十一条北京轨道交通AFC系统应由四层组成,分别为:第一层:清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