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九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等有关条款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等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组织思想政治领导下,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
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各项民主权利
协调学校内部矛盾,加强团结,督促和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而努力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操作规程依据《浙江省中小学教代会工作程序》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五条遵照党和国家有关企事业单位加强民主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条文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四项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一)审议建议权的基本范围: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学校的发展规划(或校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书)、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和提高教师素质的举措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建议权的特点:一是审议建议权所包含的内容,均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学校办学方向,关系到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是最终决策权属于校长
教代会审议学校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