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8月)总则一、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我国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的基本情况,给国家宏观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内容: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情况
三、凡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从事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法人单位,必须依法填报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
四、基层填报单位使用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WWW
CN)下载的专用填报软件,完成填报后通过互联网将统计数据直接报送至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
同时具有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和复制权的单位,应分别填报《全国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统计报表》和《全国音像电子制品复制加工统计报表》
五、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统计实行属地管理
省及省以下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统计数据的催报、审核、汇总工作
各地区统计数据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最后报送的数据为准
各级审核单位通过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提供的专用审核软件下载本辖区的统计数据,完成催报、审核、汇总后通过互联网直接报送至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
六、在京中央级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统计数据由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负责审核、汇总
七、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为月报
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填报的报表,应于每月15日内报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的报表,应于每月20日内报出
七、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八、本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统计月报表制表机关: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39号统计表号:yxdzcb-1有效期至:2009年7月报出时间:基层单位每月15日前报出;填报单位全称:(盖章)管理部门7月20日前报出
产品名称产品类别ISRCISBN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