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解析一、纳税主体及应税行为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析:以上界定包含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
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
如房地产的出租,因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
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细则》第二条至第六条以以上规定做出了如下解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2、境外主体是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也同样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等,只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条例》的规定照章纳税
3、房地产企业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