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监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监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部监察制度体系,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工程项目监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公司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管理活动进行巡视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问题整改第三条适用范围1、公司在建的工程项目、设计类项目、质保期的工程项目、运维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在建项目
2、招投标、采购、物流工作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工作;第二章主要工作、方法第四条监察巡视的重点工作内容1、监察巡视公司在建项目的投标,设计、预算、采购、物流、施工过程中的流程、质量、进度、工程范围、人员等方面管理与实施是否规范和符合要求
2、巡检监察对巡检的整改要求实施情况;3、在建项目的文档资料,影像资料是否完善;4、公司制度、流程是否有效执行;4、工程进度与项目款支付的匹配状况;5、现场管理、项目外观是否符合公司形象要求;第五条巡视监察的方式1、项目经理,相关人员必须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巡视监察,不得弄虚作假;2、巡视检查人员有权参与每一个工作环节,项目建设负责人有义务将项目建设重要环节通知巡视人员;3、专项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保证在项目建设周期中至少检查2次;4、每月最后一周为巡视周,对在建项目进行抽检;5、公开和秘密巡视检查相结合;6、公司以往发布的检查标准仍然有效;第1页共13页7、巡视监察组根据巡视对象,发布巡视方向和办法
第三章巡视监察奖惩办法第六条巡视发现问题,巡视组通过巡视监察报告和巡视监察会议将巡视结果告知相关人员,并做充分的整改沟通,令其整改
第七条对于巡检监察发现的规范的、良好的情况,予以按照大河自控的积分制度,进行积分奖励;第八条对于巡检发现的问题,将予以计分激励;如整改不力,则按照1
5—2倍计分激励;第四章巡视监察组构成第九条由总经理牵头,副总经理负责实施,或由总经理指定,并担任巡视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