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页论合同条款的约定补充与法定补充的适用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健康发展,将极大地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然而,有些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就存在条款不足,为日后发生纠纷留有隐患,此类纠纷诉诸法院便可能涉及补充条款的适用问题。就此谈点个人拙见。一、合同条款的约定补充《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是合同条款约定补充的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的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以后只要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合同就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的履行。约定补充的前提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如果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条款没有约定可者不明确,可以协商补充。如果当事人不但对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有某项或某几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且对合同的标的、数量都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不能说合同必定无效,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补充其内容。在此前提下确定合同的内容分为两个层次:1、协议补充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因而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这种补充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约定内容的用书面形式重新加以约定;对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内容,用书面形式加以明确的确认。这种补充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条款重新加以协商的过程。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内容确定,或者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而确定。在某些合同中,合同的条款是相互关联的,从合同的上下条款中的含义中,往往可以对合同的其他内容作出推定。对于合同的某些内容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加以推定的,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来确定。所谓交易习惯,就是当事人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习惯性作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补充性法律规定。补充性法律规定,是指对那些欠缺主要条款或者条款约定不明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基于公平原则,由法律直接作出的用以弥补当事人未作出或不明确作出意思表示的不足,使合同内容合理工科、确定并便于履行的规定。补充性法律规定是有条件的,一是它只适用于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二是它只第2页共3页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页适用于部分常见条款的欠缺或者条款不明确,这些条款主要是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二、合同条款的法定补充《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的法定补充的规定。合同条款的法定补充,是指对那些虽欠缺主要条款或条款约定不明但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基于公平原则,由法律直接作出的用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不明确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并便于履行的规定。补充性的法律规定在各国合同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因为它对合同履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补缺性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的规定。1、对合同标的质量的法定补充质量可以是对物的内在特征和外观特征的表述,也可以是对行为效果的表述。《合同法》明确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的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推荐性标准。对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该约定也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对于国家推荐性标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与之不同,但是在没有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情况下,依照《合同法》第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