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页论合同条款的约定补充与法定补充的适用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的健康发展,将极大地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
然而,有些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就存在条款不足,为日后发生纠纷留有隐患,此类纠纷诉诸法院便可能涉及补充条款的适用问题
就此谈点个人拙见
一、合同条款的约定补充《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这是合同条款约定补充的法律规定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的协商一致
合同成立以后只要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合同就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因此,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的履行
约定补充的前提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如果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条款没有约定可者不明确,可以协商补充
如果当事人不但对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有某项或某几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且对合同的标的、数量都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不能说合同必定无效,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补充其内容
在此前提下确定合同的内容分为两个层次:1、协议补充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因而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种补充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约定内容的用书面形式重新加以约定;对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内容,用书面形式加以明确的确认
这种补充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条款重新加以协商的过程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内容确定,或者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