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我国农地所有权的法律剖析王权典关键词:农地集体所有权/立法构造/主体形式/变革设想thecollectiveownershipoffarmlandsinChina,legistrativeconstruction,mainpatterns,reform内容提要:从分析我国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立法构造、主体形式等方面的缺陷入手,结合相关理论与实践,论述农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变革的意义及要点。Reportedandanalyzedinthispaperisthedeficienciesoflegistrativeconstruction,mainpatternsofthecollectiveownershipoffarmlandsinChina.Basedontheabove,combiningwithrelatedtheoriesandpractises,thepapercontinuestopointouttheimplicationforthereformofthecollectiveownershipoffarmlandsinChinaandsuggestssomemainpoints.一、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社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形态上即表现为土地全民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和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概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的私有不为法律所承认。据统计,农地中的95.4%属于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仅有4.6%的农地属于国家所有(目前主要是由国有农场企业、国有牧场企业、国有种植企业经营使用),故集体所有权在农地所有制中占主导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通过土地改革、引导农民成立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至人民公社,逐步建立起农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98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2002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亦规定:“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基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然而,现行立法对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构造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界定不明确;二是权利内容残缺。第3页共14页第2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4页首先,根据《宪法》(第9、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农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三种类型:乡(镇)农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而至于何谓“农地集体?”以及这三种“农民集体”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理顺?法律上从来就是模糊不定的。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集体对其拥有的土地应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宪法》及《土地管理法》在设定独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又规定:国家因“公共需要”,可以随时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同时国家通过税收和价格手段将大部分地租收归国有,似乎成为实际的农地所有者;另外,集体在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监督管理,集体不拥有对其所有的土地的买卖、出租、抵押等处置权,也不得将土地直接出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前者说明国家凭借行政强制力量可单方介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即视同在某种情况下国家可以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后两者则在某种意义上也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行使受到较大限制。二、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从法律主体形式上看,农地集体所有权包括三种类型: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村农民集体所有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似乎不存在农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其实,关键问题是在于现第4页共14页第3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14页行立法中“农民集体”的概念一直较为模糊,农民集体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