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章程上第一章总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