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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建构论的规则之维——以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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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法律事实建构论的规则之维——以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事实/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内容提要:司法活动是一种建立在主体理性认识基础之上的主体间的交往活动,法律事实是司法过程中之利益主体主观建构的产物。法律事实建构过程需要包括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在内的一系列规则来保障,其中,证据规则剪裁事实内容;程序规则提供步骤和方式。交叉询问规则、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是保障法律事实建构活动顺利进行的具体规则,它们在保障法律事实建构活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法律事实结论的可接受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罗斯科·庞德曾经说过,事实问题“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法令承认提供的事实并根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地提供给我们的。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许多多错误的困难过程。”[1](P29)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诉讼活动是一种单纯的以发现事实真相为目的的认识活动,因而,事实是司法人员主观认识符合案件客观实际的结果。这是一种典型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在其围绕着发现客观事实真相而展开的理论框架中,没有把诉讼活动真正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一种实践活动去理解,从而忽略了主体的价值诉求以及这种价值诉求对案件事实结论的作用。本文经由对诉讼过程之性质和规律的重新考察认为,司法活动是一种建立在主体理性认识基础之上的主体间的交往活动,事实并非是主体探知到的所谓原始案件事实的摹本,而是司法过程中之利益主体主观建构的产物。在以各种利益关系的纠结为背景的司法程序中,为防止诉讼活动陷入混乱无序状态,事实的建构过程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即法律事实的建构需要以规则为保障。一、法律事实建构论的提出法律事实建构论是在对传统诉讼理论加以深刻反思之后提出来的一种替代性理论。传统诉讼理论将诉讼认识完全局限于主、客体之间,主张人是认识的主体,人之外的世界是认识的对象即客体,认识只是主体对客体的意识摹写,是对客体的真实再现。这是一种典型的主观——客观、事实——价值、形式——实质相互对立的二元论思维模式。众所周知,近代哲学认识论发展到今天,其体系早已经超越了传统认识论的僵化和二分。在完善后的认识论体系中,认识不仅仅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它还包括不同的认识主体在认识客体对象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即原来以主客体之间的认识为核心内容的认识论已经被填充进了主体间认识的相关内容。哲学认识论的这种发展恰恰契合了现代诉讼活动的规律,为我们考察事实认知活动的性质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启示。实际上,在现代诉讼过程中,由于主体利益及价值取向的不同,同样存在着一个复杂的认知系统。在这个认知系统中,既包括若干介于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如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活动;更包括一个介于不同主体之间的认识,如控辩审三方在法庭上展开的证明活动,尤其是后者,在现代诉讼认识体系中的位置已经越来越重要。在主体间的交往互动中,“认识是这样一个过程,不同的认识主体通过语言表达自己关于认识对象的解释,并通过语言这种交往形式寻求他人对自己关于认识对象的解释的理解,同时也理解他人对认识对象的解释;主体间通过对话和交往不断地抛弃那些不能获得共识的解释,并且以共同的解释来完成对认识结果的建构。”[2]所以,诉讼活动并不是追求过去发生之事实的最终真相的探索过程,而是建立一种关于过去发生过什么事情的版本,这是一种主体诠释的过程。正如历史是历史学家撰写的而不是实际发生的一样,诉讼活动中的事实也只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建构出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程序一旦开启,对事实的重塑活动也随之展开,所有的利益关系主体都想在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最终的事实图景上浓墨重彩,至第2页共9页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9页少也要添上一笔,即使他们能够知道一切事实,他们也只能从已方的利益出发,通过个性化的语言表达来压抑一些事实或突出一些事实。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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