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2]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信企业执行
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电信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分离制度,禁止业务交叉补贴,同时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会计信息和成本资料的需要,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和资料
四、电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电信专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可参照附录执行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1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营业款结算”、“库存材料”、“出租商品”、“特准储备物资”和“共同费用”科目,并对“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电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将原《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