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凭证合规性的相关政策要求临近年底,企业又要开始为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做准备了
汇算清缴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审核税前扣除凭证的合规性,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当前,我们国家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原来政策规定散且碎
一、以往的政策依据以前在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
例如:(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等等
(4)《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5)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特殊的政策是,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预提(应付)费用
二、新的政策要求这些规定虽可解决一些日常管理问题,但较为分散,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容易产生认识分歧,带来执行争议
随着税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发票管理的日益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