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海關關於規範和便利納稅義務人預審價申請的公告(2006年6月15日黃埔海關公告2006年第9號,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為提高通關效率,促進企業守法自律,黃埔海關為資信良好的納稅義務人提供預審價通關便利,即一般貿易貨物進口申報前,應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依法對貨物成交價格進行預先審核,經審核確定成交價格的,海關在貨物申報時予以認可。為規範和便利納稅義務人預審價申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預審價資格申請(一)申請預審價資格的納稅義務人必須在中國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健全並得到較好執行,財務帳冊真實完整,信譽良好,依法納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授予其預審價資格:1.列入海關總署或各直屬海關公佈的黑名單企業和C、D類管理企業;2.在半年內(自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預審價資格之日倒計)發生走私和違規情事的企業;3.海關風險信息中涉及的企業;4.其他海關認為不應授予預審價資格的情況等。(二)A類企業在黃埔關區範圍內申請預審價的,無須進行預審價資格審查,黃埔關區A類企業可直接到海關辦理預審價業務,外關區A類企業憑A類企業有效證明到海關辦理預審價業務。(三)B類企業辦理預審價業務的,須向海關提出資格申請,經海關審查後授予。(四)納稅義務人申請預審價資格,需向海關書面提交下列材料:1.《預審價資格申請表》;2.《營業執照》、《報關註冊證明書》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3.公司章程以及企業經營狀況、進出口貨物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貨物的年度進口計畫、主要進口商品品種及主要貿易夥伴、貨物的技術含量等),並隨附財務管理制度、物流管理制度、報關管理制度、倉庫管理制度等文件;4.其他海關需要提供的資料。上述資料應加蓋企業公章。如《預審價資格申請表》填製不符合要求或相關材料不齊,海關將退回申請,企業更正補充之後可重新提交申請。(五)海關正式受理預審價資格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做出預審價資格審查結論,製發《預審價資格授予通知書》交納稅義務人簽收。(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可中止納稅義務人預審價資格:1.納稅義務人有走私違規行為的;2.納稅義務人有偽瞞報進口貨物成交價格重大嫌疑的;3.無特殊原因納稅義務人在預審價貨物放行後6個月內未反饋報關單及付匯核銷資料或未履行預審價合同的;4.其他有必要中止預審價資格的情況。二、預審價貨物基本條件申請預審價的進口貨物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合同成交金額達20萬美元及以上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二)有公開的進口商品價格行情或行業定價的;(三)貨物進口申報前能夠提供證明其成交價格的相關貿易單證,成交價格基本可以確定。三、預審價業務辦理程序(一)納稅義務人擬申請預審價的,應自合同簽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海關進行合同備案。(二)申報前憑下列材料向海關提交預審價申請:1.《黃埔海關預審價申請表》;2.相關貿易單證,如合同、發票、提單、信用證等的正本或複印件;3.交易過程的業務函電、商品資料(包括商品技術資料、品質資料等)、價格行情等反映成交價格完整性和真實性的資料。海關正式受理預審價申請後,通過審核發現疑問,需納稅義務人進一步提供有關資料的,納稅義務人應於3個工作日內提供;未能提供有效、完整資料的,海關可中止預審價作業。(三)一般情況下,海關自納稅義務人遞交有效完整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預審價結論,製發《預審價結論通知書》,製作關封交納稅義務人憑以報關。(四)經預審價已確定成交價格的貨物,如發生合同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合同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單證。海關經審核對變更內容予以接受的,自納稅義務人遞交有效完整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製發《預審價結論更改通知書》,製作關封交納稅義務人憑以報關。(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可撤銷原預審價結論,自撤銷結論做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納稅義務人制發《預審價結論撤銷通知書》:1.原預審價結論錯誤;2.因納稅義務人提供資料不準確或者不全面,造成原預審價結論需要撤銷;3.其他需要撤銷原預審價結論的情況。(六)已經預審價的貨物進口申報時,應在報關單備註欄內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