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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案例分析1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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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案例分析11、案例摘要:甲公司是1989年成立的私营企业,主要经营农副产品、机电、建筑、装潢等项业务,是一个经营项目多,既有商品批发零售业务,又有建筑施工、装修装饰工程业务的综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经税务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于1994年至1996年为该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搞工程,累计工程收入1385890元,由于房屋开发公司无力付工程款,就将办公楼的几间办公室折合作价以抵顶工程欠款。该公司在1995年5月收到这笔款后未入账,也没申报纳税。1996年4月甲公司将所取得的房屋作为办公楼使用,但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据此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415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10元,教育费附加1247元;补缴房产税11641元;该公司以房屋抵顶工程收入既未入账,也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行为已构成偷税,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2、点评:本案例是一起采用以房屋抵顶工程收入的偷税案。本案涉及三个核心问题:第一,甲公司是否应补缴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该公司为他人搞工程属于建筑施工业,收到以房屋抵顶的工程收入说明已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了经济利益,故应补缴营业税。第二,甲公司是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义务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其计税依据。故该公司还应同时补缴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第三,甲公司是否应补缴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该公司已实际取得并使用该房屋,故也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主体,房屋抵顶工程收入的数额应作为房产原值补缴房产税。(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案例分析21、案例摘要:某卷烟厂1998年2月份外赠甲一级卷烟5箱,目的是为了保持客户联系,该厂同类产品的单位售价为8000元;同时,还将质量不合要求的乙类卷烟10箱分配给职工,该产品没有同类产品,其单位成本为282元;另外,在市场销售了20箱甲一级卷烟。3月9日,该卷烟厂申报纳税时,取消2月份的应纳消费税。3月13日,该卷烟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举报说该卷烟厂偷税。当税务机关进驻该卷烟厂时,厂领导及财务人员都非常吃惊,他们认为自己按照当期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已进行了纳税,没有任何偷税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他们的账务处理中发现了上述两处营业外支出的产成品记录。税务人员据此提出用于营业外支出的应税消费品应该纳税。2、点评:1参见中华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new/2002_11/21114172517.htm,2003年5月10日访问22参见中华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new/2003_5/30502161940.htm,2003年5月10日访问本案的焦点是企业外赠或分配给职工的应税消费品是否应缴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交使用时纳税。”由此可见,该卷烟厂外赠卷烟以及分配给职工的行为均属于“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形,都构成应税行为应缴消费税。其中,外赠卷烟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视同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即应纳消费税税额=5×8000×45%=18000(元);同样,该卷烟厂以福利的形式把应税消费品分配给职工的行为,由于该产品没有同类产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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