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案例分析11、案例摘要:甲公司是1989年成立的私营企业,主要经营农副产品、机电、建筑、装潢等项业务,是一个经营项目多,既有商品批发零售业务,又有建筑施工、装修装饰工程业务的综合性有限责任公司
经税务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于1994年至1996年为该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搞工程,累计工程收入1385890元,由于房屋开发公司无力付工程款,就将办公楼的几间办公室折合作价以抵顶工程欠款
该公司在1995年5月收到这笔款后未入账,也没申报纳税
1996年4月甲公司将所取得的房屋作为办公楼使用,但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据此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415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10元,教育费附加1247元;补缴房产税11641元;该公司以房屋抵顶工程收入既未入账,也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行为已构成偷税,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2、点评:本案例是一起采用以房屋抵顶工程收入的偷税案
本案涉及三个核心问题:第一,甲公司是否应补缴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该公司为他人搞工程属于建筑施工业,收到以房屋抵顶的工程收入说明已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了经济利益,故应补缴营业税
第二,甲公司是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义务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其计税依据
故该公司还应同时补缴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