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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芳草地b区5单元302号
委托代理人邓晓敏,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干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芳草地b区5单元302号
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勇智开发公司)与文敏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作出(XX)渝一中民终字第32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勇智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作出(XX)渝一中民监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勇智开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晓于、文敏芝之委托代理人邓晓敏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持有的合同文本与被告持有的虽有不一致之处,但双方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有效的合同,不一致之处应以原告持有的文本为准
被告有义务全面正确地履行
关于按合同约定开通三个花市通道的请求,由于按约履行会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明显是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此请求,不予支持
从合同附件五的约定,可以分析得出,相对应是针对二楼楼顶的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作出的约定,应当理解为一一对应关系,被告提出非一一对应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没有提出,也没有证据说明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视为有条件履行
又由于被告负有举证证明楼顶使用面积符合约定的义务,而又未举证,则本院对原告要求增加楼顶使用面积的请求,予以支持
但因原告的请求不够具体,宜以9平方米先行主张
被告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对原告的利益构成损害,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提出约定的违约金特指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是对相关条款的缩小解释
由于其解释没有充分证据及理由支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