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克衫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提要】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提起仲裁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申请人主张,以本案项下合同物资的消费商因物资纠纷起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律事实,作为本案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
但仲裁庭认为,法律规定的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应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本案项下合同物资的消费商起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并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货款,合同物资的消费商提起的诉讼案件不能导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诉讼时效的中断
申请人还称,从合同物资的消费商起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记载,能够说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过货款
但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支付货款应为明示,申请人通过庭审笔录中陈述的情况分析出其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支付货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无法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支付货款的要求或主张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申请人还举证,其曾派职工去被申请人处讨要货款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差旅费等证据无法直截了当证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出支付货款的要求或主张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因而,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恳求
【关键词】法定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申请人江苏F进出口(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J国际贸易(x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2年12月31日签订的F01号《售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6年5月23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案
本案编号为GJ2006A
2006年6月6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那么》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
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仲裁程序适用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