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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聘书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干货:聘书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1聘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效力案情简介2020年8月,刘某应聘了上海某广告公司销售经理一职
面试结束后,公司认为刘某的条件符合公司的岗位要求,便通知他前来报到,并发出了聘书,聘书对刘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约定
2020年9月,刘某正式到公司报到,但双方一直都未签订劳动合同
刘某曾经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却表示,对于经理这个岗位,公司一直都是发聘书的
2011年1月底,刘某在工作中因为与公司领导意见有分歧而提出辞职
辞职时,刘某再次提出公司应与其补签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
离职后,刘某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0月-2020年1月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对于经理岗位,公司规定一律只发聘书,不签订劳动合同
聘书中对于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都做了明确的书面约定,且也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故对刘某所提出的2020年10月-2020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无支付义务
刘某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其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虽然发了聘书,但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因此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
而且自己再三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却一再拒绝,故要求公司支付其2020年10月-2020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仲裁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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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
虽然公司向劳动者发了聘书,但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能视作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