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法律依据
目前主要法律依据是“一法三规”、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共26条,是由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第1号令发布,自1999年1月1日施行
着重强调了各级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以及对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共6章46条,于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9号公布,根据2001年12月10日《国委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第428号令对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条例》自2004年12月10日起开始施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共15条,国务院第357号令,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着重强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以及征收程序和违规应受到的处分
《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7章四十一条,由XX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日通过,2008年11月29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生育政策目前执行的生育政策,主要以省条例为依据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禁止违法生育
1、生育一孩应具备的条件(1)达到法定婚龄
男方22岁,女方20岁
(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第1页共10页的有效《生育服务证》
2、生育二孩应具备的条件(1)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农村居民的可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