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协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展监视
用人单位进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施行,负有指导和监视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理解劳动者健康情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
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照公平原那么,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