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作者丁少柏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内容摘要:现代社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已逐渐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或税收基本法的原则而被各国所接受或采纳
本文阐述了该原则的具体内容
以该原则为对照,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存在着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例过大;立法粗疏,兜底条款偏多等不足之处,且税收执法中追溯执行较为普遍
这均与税收法定主义不符
文章针对性地提出了现阶段确立我国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构想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税收立法立法缺陷立法构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现代税法理论基本原则之一,为世界各国税法所吸纳
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全面体现这一原则
笔者认为,在我国税收立法及执法中确立这一原则,对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税收法律地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亦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和实践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其起始于十三世纪的英国
当时,伴随着市民意识的觉醒,英国国王的王权逐渐受到议会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制约
在1215年著名的《大宪章》中,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
”此即为“无承诺不课税”原则(1)
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为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当非法
”(2)从而确立了课税的立法权为议会专属
1764---1765年,美国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率先做出决议:对人民课税依人民自身所为或他们的代表所为是防止过重课税的唯一保障,唯有人民代表才知道人民能负担何种租税,何种征税方法最易为人民接受
此即为“无代表则无课税”原则(3)
1787年的美国宪法全面贯彻了这一决定,国家租税的赋课征收权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被赋予联邦国会